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恢复名城保护范围内具有广南历史文化特点的古城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