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已经申报但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维修的,应当报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