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并经广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分期改造。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