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破坏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物件;(二)擅自迁移、拆除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件;(三)擅自挖掘街道;(四)擅自挖沙、取土、围填水面;(五)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和绿化设施等市政设施;(六)涂抹、刻画、损毁古树名木;(七)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