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