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以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并保持历史风貌、街道格局、建筑特色。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