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名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

(一)广南原四城门楼遗址和历史建筑;

(二)东街、南街、西街、北街;

(三)侬氏土司衙署、昊天阁、都天阁、文庙、万寿寺、贞节牌坊、皇姑庙、护国寺、忠烈祠等;

(四)西街208号民居、南街60号民居、北街73号和134号民居、南桥、莲湖亭等;

名城主要保护对象的具体名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