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实行挂牌保护。未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但具有传统风貌或者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村寨、建筑群,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规划控制。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