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