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