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