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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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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二条
有效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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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