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第十三条有效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