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引导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以及农产品加工、运销等发展农村经济的项目。从事上述项目的,除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自有收益的当年起五年内,本省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