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流、下岗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经营场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开办个体工商户的,除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自开办之日起五年内,本省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流、下岗人员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降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