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科技、信息、文化、修理等服务行业的,自从业之日起五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