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列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有条件的市、县经批准可以兴办私营经济园区,也可以吸收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建设商贸交易场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