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连续经营一定年限,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生产经营规模的私营企业,其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企业所在地落户的,有关部门应当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