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升级、达标活动。不得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摊派;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要求购买或者订阅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不得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