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设定的涉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一律无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交费卡制度。交费卡由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制发。交费卡应当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单位。凡未列入交费卡的收费项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或者摊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