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