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权,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建立典型案件发布机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