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应当事人诉求对所办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说明解释,宣传法律知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