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