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招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考试内容。

党校、行政学院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