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任命法官、检察官前,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

对拟提拔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应当将其法治素养和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