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集体学法制度,带头学法,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落实学法计划、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