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