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