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