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监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