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