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优先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单位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或者其他方式依法确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