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或者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空间。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提升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