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优先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单位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或者其他方式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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