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擅自在地下管线上方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作业;

(三)盗窃、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损毁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五)排放、倾倒腐蚀性物质;

(六)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擅自接驳、改装、拆除地下管线;

(八)其他危及管线安全和妨碍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