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三十条有效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擅自在地下管线上方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作业;(三)盗窃、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损毁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五)排放、倾倒腐蚀性物质;(六)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七)擅自接驳、改装、拆除地下管线;(八)其他危及管线安全和妨碍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