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抢修需要挖掘道路、影响交通或者占用绿地的,还应当同时通知道路、公安、交通运输、园林等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抢修后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自抢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