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地下管线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予以拆除,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不能拆除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处置。废弃的地下管线拆除或者安全处置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拆除、安全处置的有关资料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告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