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道线缆和地下综合管廊以及相关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