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道线缆和地下综合管廊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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