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水源保护区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以及废水直接向湘江水体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新设排污口,对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治理,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搬迁;

(三)禁止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停靠和装卸;

(四)禁止在水域及河滩从事旅游、娱乐、餐饮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上述规定外,严禁捕捞、游泳、垂钓、停靠船只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