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交纳排污费。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总量控制规定和国家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