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必须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