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并会同有关部门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