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妇女因家庭暴力、虐待、性骚扰等致伤的,应当提示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做好诊疗记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