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制止、调解,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