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