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