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