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